宁建(建) 发〔2023〕23 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19〕92 号),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2〕36 号 )有关要求,决定对我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 年5 月至6 月。
二、检查范围
全区新建、续建、改建住宅工程。
三、检查内容及方式
(一)检查内容
1.设立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单位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任成员的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推进小组,扎实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2.按要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根据《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 通知》 ( 宁建<建>发〔2022〕36 号 ) 要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 应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处进行公示,利用电子触摸显示屏和橱窗 展示形式,对工程合法性及质量行为、主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主要材料和关键部位验收结果、实体质量等能够反映建设过程的主要质量信息向社会公示。
(1)工程合法性及质量行为公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质量问题保修期限、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 单位处理质量问题维修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2) 关键材料质量信息公示。对以毛坯房为交房标准的, 应对使用的钢筋、混凝土、保温、防水、门窗、管材、电线电缆、开关面板等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予以公示。对以全装修房为交房标准的,除应按毛坯房公示主要使用材料外,还应增加全装修房主要使用材料、设备的信息公示。
(3) 分部工程验收结果信息公示。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 空调、建筑电气、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节能、电梯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及分户验收汇总信息予以公示。
(4)关键部位工艺样板及工程实体质量展示。对屋面、卫生间防水、外墙保温、地暖铺设、墙体裂缝防治工艺做法进行 样板展示,按照户型类型在售楼部或施工现场设 1:1 交付样板。 在住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公开。
3.创新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创新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内容、形式,丰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二)检查方式
按照项目自查、属地复查、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的方式进行。
1.项目自查(2023年5月20日至5月31日) 。由建设单位牵头对照项目检查内容,认真梳理以纸质档案、图片、影像 资料为主要内容的质量信息公示资料, 充分做好自查准备。
2.属地复查 (2023年6月1日至6月10日) 。属地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自查基础上,对项目质量信息公示 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6 月9 日之前将住宅工程项目清单及复 查结果进行上报(详见附表 1 )。
3.自治区督查(2023年6月中旬) 。在项目自查、属地复 查基础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 “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全区住宅工程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各地信息 公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牵头单位, 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质量主体责 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坚持“公开为常 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确保信息公示内容规范、全面、及时。
(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督导检查,对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不规范的 进行通报批评,纳入诚信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对未按要求开展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住宅项目,不得参加工程质量标准化工地认定。
(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继续做好宣传推广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 围。
联系人及电话:杨平启 马 健 0951-5179559
电子邮箱:zazzjdk@163.com
附件:1.住宅工程项目清单及复查结果
2.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项目检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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