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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 时间:2023-02-28 22:31:16
  • 作者:佚名
  •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厅
  • 字号: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升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水平,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5日

  

  

  青海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政府出资集中建设管理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指所在地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等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公共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办理申请、资格审核、房源配租、退出等动态管理全流程业务。

  第六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绩效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价,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房屋验收、产权登记、房屋巡查、租金收缴、租金管理、房屋维修、房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培训教育、财经纪律、日常管理、激励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在办公服务场所或门户网站设置公示栏,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租金标准、服务事项、维修受理、投诉电话及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租人查验房屋、合同签订、入住退出办理、入户动态巡查、租金收缴、房屋报修、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负责新建房屋承接查验,产权登记、物业管理,履行小区日常巡查、安全监管、维修养护、档案管理等职责。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配合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对承租人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信访维稳、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房源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承接建设单位移交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通过竣工验收,并查验以下内容:

  (一)现场查看房屋是状况及水、电、气、暖、通信等室内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是否满足入住条件;

  (二)逐套登记室内设施设备的品种、数量及水、电、气、暖等计量器具起始数据;

  (三)会同建设单位对厨卫进行防水试验抽查;

  (四)建设单位向管理机构移交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证、竣工实测(预测)面积表、房屋全套设计图纸(含电子版图纸)等。移交资料一式两份,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并督促整改;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一同进行承接查验。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和小区设施设备台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楼幢、房号、面积、结构形式等相关信息的公共租赁住房台账,做到“一房一档”。

  (二)承租人及家庭共同成员信息台账,及时更新承租人相关信息,做到“一户一档”。

  (三)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台账,做到“一区一档”。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年度巡查:

  (一)巡查时,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名;

  (二)每户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时填写《巡查记录表》,主要巡查承租人家庭人口、房屋使用、合同履行、室内设备设施等情况;

  (三)巡查中发现逾期不腾退、空置的房屋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情形,及时报承租人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核实有关情况,协助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回访记录。

  第四章 租住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办理承租人入住手续时,应核对住房保障部门核发的配租通知书、身份证明、审批资料等相关信息。审核无异议的,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应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与配租家庭进行入户查验,查验房屋主体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水、电、气、暖等计量装置数据,并签字确认。

  经查验无异议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发放房屋钥匙及房屋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在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或年度资格复审时,应及时告知承租人进行资格复审。

  管理机构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年度资格复审,根据复审结果,通知承租人办理合同续签或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办理腾退手续。(一)租赁合同到期且未续签的;

  (二)自愿提出退出申请的;

  (三)家庭收入、财产、住房、人口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

  (四)存在违约违规行为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五)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的;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其它情形的。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收缴租金,每月10日前将租金上缴财政部门,并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未按时缴纳租金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催缴,对累计欠租3个月以上的,应采取书面催缴方式催缴,送达承租人并留存相关证据。对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租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报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清退,必要时可启动司法程序追缴租金。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的委托,定期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评估,并及时报住房保障部门。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按《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执行,物业服务等级不低于的二星级标准,西宁市宜不低于三星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引进信用评价2A以上、专业性强、服务好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填写《物业服务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应熟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度、承租人基本情况,规范服务,创新管理模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分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主要包含住宅内设施设备因质量、非人为使用不当或超过使用期限出现损坏的维修。共有部分主要包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住房内设施设备因质量、非人为使用不当或超过使用期限出现损坏的专有部分维修维护,由管理机构负责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护,以实际维修维护费用据实结算;

  (二)小区和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用部分维修维护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维修维护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由管理机构按年度向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以实际维修维护费用据实结算;

  (三)管理机构编制年度维修维护预算申请时,应将年度应急维修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当发生影响承租人正常生活的紧急故障或含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情况需维修时,管理机构应第一时间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维修维护。应急维修维护资金不足时,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维修维护工作应按照维修计划、预算、采购、设计、施工、验收、决算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配备配足应急物资,加强应急队伍和人员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管理机构应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公共租赁保障档案,做好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维护及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三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对房源、承租人、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档案进行动态更新,做到档案信息准确。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应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档案为依据进行认定调整;对纸质档案材料有疑义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核查鉴定后进行认定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四条 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或注销时,应在发生变更或注销3个月前与接收方办理完成档案资料移交手续,接收方应当履行档案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现行标准及政策要求。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投资建设及政府购买、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8/50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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