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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部分条文的说明

  • 时间:2021-08-12 05: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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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解决好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惠市住建〔202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部分条文说明如下:

  一、《通知》第四条“重点片区暂停向区域内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中的“重点片区”,是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阳区。今后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重点片区的范围。

  2021年8月9日零时前,重点片区内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进行合同网签,但可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现金形式支付除外)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的,不在限制范围内。

  二、《通知》第四条“区域内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是指重点片区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完成合同备案的住房。共有产权房屋计入购房人拥有住房套数。

  三、《通知》第四条“严格执行新购住房三年限售政策”,是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7〕10号)规定,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原则上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未完成合同网签,但购房人能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现金形式支付除外)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的,不受限制。

  取得不动产来源为非购买的(包括新建、继承、受赠、析产、变更、换证等),不受限制。

  “转让”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通过法院裁定过户、离婚析产、继承、作价入股、吸收合并等方式进行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受限制。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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